「兩個人的關係,不再由國家介入懲罰」通姦除罪化不是通姦合法化
2020 年 5 月 29 日,大法官針對《刑法第239條》,也就是所謂的「通姦罪」宣告釋憲結果。通姦除罪的意義是,將兩個人的關係要不要原諒,要不要離開,交還給兩個人決定。
「通姦除罪化」不是通姦合法化,是通姦民事處理!
圖片提供:范綱皓
今天大法官針對《刑法第239條》,也就是所謂的「通姦罪」宣告釋憲結果。結果是「通姦罪」違憲。得到這個結果,可能會讓許許多多的原配感到不解,甚至有點憤怒。不過,我身為一個從事性別運動的倡議者,想請各位稍微耐著性子,聽我說完。
性別團體、婦女團體長期以來,想要做的事情是:取消「屬於民法的婚姻卻用刑法的通姦來懲罰」這件事。因此,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,無疑對性別運動來說,是很重要的一步。
畢竟,夫妻間有一方外遇了,不是殺人、放火的刑事案件,卻要動用到刑事來解決夫妻之間的感情事,這本身就是一件令人不解的事情。 且依據過去在台灣的通姦罪案例,我們可以發現:
一、受害者大多是女人,經常上演的是原配捨不得告老公,只好「效力不及相姦人」撤回告訴,變成「只告小三」的女人告女人、女人殘害女人的情況。(同場加映:筋肉媽媽談婚姻外遇:你不用練習原諒誰,但要記得原諒你自己)
二、就算原配連同丈夫、小三一起告,通姦罪也難以保障原配權益。過去9年來,真正被關的只有2人(且只有幾個月),其他幾乎都是易科罰金,繳錢了事。
既然,都是繳錢了事,透過民法的加重賠償,來緩解原配對破壞婚姻者的怒氣,我認為也沒太大的差異,還比較簡單。
但是,我想再次強調「通姦除罪化」絕對不是把通姦合法化,也絕對不是「鼓勵外遇」。
我認為真正的核心還是在於:國家透過法律保障了兩人的婚姻,當婚姻出現問題時,國家應不應該利用公權力介入?甚至用公權力懲罰某一個人?
這個問題,可能要問問所有紅塵中的男男女女,兩人之間,出現了第三人,國家到底有沒有權力、應不應該介入?會不會國家介入後,家庭、親密關係更會走向冰點?(推薦閱讀:通姦除罪代表外遇合法?你該重新了解「通姦罪」的意義)
感情的事情很複雜,這個問題,我無法替各位回答,留給大家好好思考。但是,以我個人而言,我會覺得感情的事,我還是自己負責吧!法官可能也很難替我做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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