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會有約會強暴?咎責加害者,其實就是默許強暴文化
你聽過約會強暴嗎?它指涉的範圍從朋友、追求者到男女朋友皆是,約會性侵現象充斥校園,改善校園性暴力應從學校性別教育、認識性同意權開始。
暑假期間,暫時放下考試與課業的重擔,是年輕族群聚會出遊的高峰。然而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統計,105 年服務的 251 件性侵害案中,就有近二成八(27.9%)的被害者是 18 歲到未滿 24 歲的大學生或研究生,其中屬於「約會性侵」的案件則將近三成 (28.6%),發生在暑假 6 月到 9 月的通報案就高達七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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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約會性侵」一般也稱做「約會強暴」(Date Rape),但並非僅限於男女朋友的約會,而是泛指參加同學/朋友、追求者邀約的聚會,或男女朋友的約會出遊,而發生的強制猥褻、強制性交行為,都是約會性侵常見的發生情境。
為了瞭解大學生與研究生在校園中聽聞或遭遇約會性侵害的情況,現代婦女基金會今年與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防治中心合作,進行了「大學生與研究生約會性侵害現況」線上調查,共回收 532 份問卷。調查結果顯示,每四位學生就有超過一位(28.4%)聽過身邊友人發生過約會性侵害事件,顯示了大學校園中約會性侵的嚴重性。在這些性侵事件中,加害人與被害人都是學生身分的案件超過六成三(63.5%);屬於同校學生的,更佔了四成五(45%)。發生在校園中的約會性侵如此頻繁,甚至有許多是同校學生間的案件,但卻有四分之三的受訪者表示,學校沒有安排約會性侵害防治課程,或者不清楚學校有無主動安排課程,可見大學校園中的約會性侵害防治明顯不足。(推薦閱讀:【性別觀察】為何我們的社會盛產「熟人性侵」?)
約會性侵的案件,通常加害者和被害者有一定程度的認識,也因此讓加害者有機可趁。在我們服務的案例中,許多被害者都只是單純前往聚會,卻不知加害者不時都在進行著犯案計畫,看似不經意地說些什麼、做些什麼促成只有兩人獨處的情境,有時會說「不要擔心啦!我又不會對你怎樣」、「我們都那麼熟了,你還懷疑我喔」,或是故作還有其他人的假象,營造出被害者若有所遲疑就是不信任朋友的情境。女孩被教育的過程中,被要求應該善解人意、負同情心及單純的信任,因此時常擔心造成他人困擾或讓朋友感到不被信任,而這樣的心理動力也經常成為加害者運用來犯案的工具。
我們應該教導孩子保護自己,遠離可能受害的情境,同時我們也不希望孩子無時無刻對他人充滿戒心,拒絕他人的好意,總是認為別人可能加害於自己。但這樣的界線和分寸,每個人都能拿捏得當以至於不會受害?事後諸葛的評論者當然可以一一檢試著被害者如何失去戒心,如何沒有限制自己的自由以換取安全的空間,卻忽視了一個事實:性侵加害者通常都是有計畫地犯案,他們觀察挑選合適的被害者,他們計畫盤算著如何下手是合情合理的場景,他們甚至事先預備了讓被害者不敢聲張的恐嚇威脅,或製造合意的假象讓被害人難以舉證性行為違背自己的意願。
性侵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就是「加害者」的存在,無庸置疑。
圖片|勵馨基金會
但明明是加害者處心積慮設下陷阱犯罪,被害者卻承受著輿論及周遭親友排山倒海的責備,甚至司法系統對其說詞的高度檢視,都遠遠超過對加害者的譴責,這也成為性侵害被害人很難站出來求助的關鍵。目前國際間看待性侵害的觀念已逐漸由「No means No」轉為「only YES means YES」,也就是把性同意權還給被害人,只有表達同意才可被視為同意,沉默、不置可否、沒有抗拒都不能被理所當然地被當作「默許」性行為。因為實務上很多人事發當下就是說不出口、或發生後反應不過來,但這些都不代表真實的同意性行為,如何能苛責被害者沒有自我保護,或者沒有說不就表示同意、就該承受性侵的後果?性主動的一方 / 加害者才是必須承擔完全責任的人,必須確認另一方的意願,必須說明為何他認為被害者同意發生性行為。(推薦閱讀:【直擊】性侵復原之路記者會:溫柔承接傷痛,陪你走性侵復原第一步)
另一方面,我們也接觸過犯案的男學生,在被告之後才驚覺原來對方真的不同意性行為,急著向學校老師哭訴求援,顯見男性對於女性表達性意願的理解,透過社會文化的影響,不斷複製著女性「抗拒只是不好意思」、「多試幾次對方就會要了」,忽視了女性作為性行為的主體,同樣具備表達性同意與否的權利;直到司法介入偵辦,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。在前述調查中也同樣發現了這個現象,31% 的受訪學生認為對方沉默就是同意性行為,其中男性有四成(41.6%)、女生為二成七(27.1%)抱持此態度,也直接證實了男性對於性同意的認知薄弱,可能導致性侵害事件的發生而不自知。
性侵犯罪沒有任何理由,倘若社會的觀念若未導正,將繼續縱容加害者在灰色地帶犯行。然而看著目前校園中薄弱的性侵害預防教育,更感受到必須從教育著手,提升青年學子對於性侵害的認識,特別是約會性侵、熟識者性侵,此外更應在校園的性別平等教育中放入性同意權的認識及尊重。我們期待用「性同意權」的觀念翻轉「性侵害發生是被害人責任」的迷思,因為加害者有確保性行為發生在對方自願情況下的責任。未來,更希望社會輿論面對性侵害案件時,不會再問「被害者做了什麼」或是「沒做什麼」而導致性侵害,而是該問「加害者如何取得對方同意」,徹底翻轉性侵害的責任歸屬。(推薦閱讀:沒拒絕就是願意?18 張圖讓你認識性同意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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